——在丹江口市政协委员培训班上的辅导提纲
杨 宝 昌
非常高兴有机会到丹江口市来,和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交流学习政协章程的体会,探讨政协工作中一些带共性的问题。今天我汇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政协章程的有关情况;二是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三是怎样履行政协三项职能。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政协章程的基本情况
(一)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订。
我国的第一部政协章程是1954年制定的。众所周知,人民政协诞生于1949年9月21日,由于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政协制定《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作为政协组织的行为准则和政协工作的基本依据。1954年12月,第二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由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954年9月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原来的政协《组织法》已不适应当时变化的形势,因而在政协《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这部章程不是十分完备,比如工作总则部分就没有。
第二部政协章程是1978年3月修订的。那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因为时隔24年,这中间经过反右、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后来我们党又推翻了林、江两个反党集团,中国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次修改政协章程主要依据党的十一大路线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由五届政协一次会议制定的,它对恢复和开展政协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内容上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这是第一次修改的情况。
第三部政协章程是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任全国政协主席时亲自主持修改的,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排除了1978年章程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既总结了三十多年来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经验,又反映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要求。可以说,这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规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一部崭新的政协章程,是对1978年修订的第二部章程的“全面修改”(邓小平话),是对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奠基意义的一部章程。这是第二次修改的情况。
1994年与2000年的两次修改章程,主要是为解决与宪法修正案(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相衔接的问题。对政协章程中的一些重要提法做出相应调整。如1994年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2000年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与此同时,其它可改可不改的内容不改。这是第三、第四次修改的情况。
第五次修改是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此次章程共修改了几十处,其中较大的改动有22处,涉及到总纲、工作总则和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等四章。这次章程修改,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人民政协工作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章程修改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国县级以上党委发出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通知,全国政协也向全国政协系统发出了学习贯彻章程的通知,全国上下掀起了一次关于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并催生了中央两个5号文件的出台。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章程的框架为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共五章51条。主要是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工作原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工作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回答了政协“是什么”、“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本新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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