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
二十二、办理提案的方式有哪些?
(一)书面答复(基本的)。
(二)专题调查。对重点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可约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提案者共同研究(也可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协商座谈。对办理难度较大,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比较大的提案,应主动与提案者联系,进行协商座谈。通过各自详细陈述意见,摆情况、讲政策,促进问题的解决;对确实难以办到的,可讲明困难,取得委员的谅解。
(四)通报情况。对关系全局的重要提案,或反映比较集中、委员普遍关注的提案,进行通报,扩大知情面。
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和讨论,协商座谈,通报情况,是承办单位开门办案,增加工作透明度的好形式,也是党政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倾听他们意见,真诚对待他们批评和监督的好形式。
二十三、提案办结的标准
提案工作基本程序为:征集——审查立案——登记——交办——办理——督促检查——汇总。在办理时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四个月内必须向委员作出答复。
办理提案要求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也就是说,对每件提案必须有明确的答复,其结果大致分为4类:即已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以后研究解决,留作参考或不能解决。除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须继续办理外,提案办理工作就应算基本结束了。
对办理工作的要求体现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上。这是因为:
政协提案是针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属民主协商的范畴,不具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确定是否采纳,但办理提案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要立足于落实和解决问题。政协委员更关心自己的建议是否得到重视,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对于那些确实可行而没有得到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要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办理提案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许多提案确实是反映大事,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从全局观点来看一时难于解决,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
有的提案由于缺乏调查研究,所提的问题与实际有出入,或者建议不可行,承办单位应说明情况,使提案者知情,取得谅解。
总之,提案的办结不是以采纳或不采纳作为标准,而是在答复中做到情况清楚,理由充分,说明明确,这样,一件提案就应算办结了。
政协委员在提出提案时,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一些提案没有落实,但只要认定提出的问题重要,就要坚持提下去,直到问题解决。
二十四、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
(一)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详尽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以得到提案者的理解;
(四)牵涉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充分协商,共同解决提案提出的问题;
(五)应做到提案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95%以上,办复时间一般为4个月;
(六)对不满意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要认真分析原因,做好再办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