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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实现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派驻民主监督员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政协办公室和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民主监督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应集中进行一次视察或调研活动,了解被派驻单位的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依法行政及公正司法情况。收集社情民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被派驻单位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项工作不断上台阶。 三、民主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相互联系,每个小组原则上每个月工作碰头一次,相互通报调查研究和了解社情民意的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民主监督小组组长,每个月应同被派驻单位领导交流一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四、民主监督小组在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政协领导汇报,并向被派驻单位反馈。 五、民主监督员在工作中需要向被派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由小组集体研究后向被派驻单位提交《民主监督工作意见建议书》,请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落实和反馈(一般为1—3个月)。 六、根据工作需要,民主监督员在征得被派驻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参加被派驻单位的信访接待工作,更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和有关情况。 七、民主监督小组每年年终应对被派驻单位一年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干警)队伍建设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被派驻单位领导通报意见。 八、各民主监督小组每季度原则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反馈一次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应向市政协主席会议书面报告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九、本制度供各民主监督小组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