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市政协派驻民主监督员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着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悉被派驻单位工作范围与职责、行政执法程序或司法程序,增强民主监督工作能力。 三、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了解社情民意,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四、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被派驻单位在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或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 五、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积极宣传被派驻单位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当好参谋,支持被派驻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六、参与信访接待和查阅文件资料时,要按保密规定,严格保守被派驻单位有关秘密,严禁外传和泄露。 七、团结协作,克难奋进;廉洁自律,作风严谨;公道正派,不谋私利;尽职尽责,无私奉献。 八、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工作水平,开创民主监督工作新局面。 九、被派驻单位在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过程中涉及到本人及近亲属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